在世界范围内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存在宽窄口径的不同,某些国家对其界定的调整就是基于如何获取国际竞争优势的考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如何理解数字贸易事关我国国家利益,是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制定数字贸易标准、测度数字贸易规模必须率先回答的问题。
数字贸易口径的变化历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数字贸易的解读经历了“窄—宽—窄”的反复,原因是相较于跨境电子商务,美国在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更具比较优势。从窄口径理解数字贸易有利于提高其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制,特别是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话语权。
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中正式提出了“数字贸易”定义,即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2014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中对“数字贸易”这一概念进行了修改,将其解释为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递送产品和服务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2017年,《全球数字贸易Ⅰ:市场机会和主要对外贸易限制》对数字贸易的界定又恢复到窄口径,即数字贸易是一种通过固定通信网络或无线数字网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鉴于近期出现的过度强调数字服务贸易的倾向,笔者从宽口径进一步完善数字贸易定义,将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的实体货物贸易纳入其中,强调贸易数字化与数字化贸易的融合。数字贸易是以数字化平台为载体,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统筹贸易数字化和数字化贸易进程,实现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精准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数字贸易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延伸和迭代。
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的阶段性呈现
2020年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发布《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一版,认为最基础的商业模式有两种——B2B和B2C,这与数字贸易发展的B2B2C趋势相悖。在电子商务阶段,B2B大批量成交和B2C碎片化营销的融合存在技术壁垒,然而,在数字贸易阶段,该技术壁垒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打破。可以说,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发展的阶段性呈现,而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两者虽然联系紧密,但也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电子商务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数字贸易以数字化平台为载体。现代信息网络侧重于信息的交换,而数字化平台充分挖掘大数据的价值,可以规范和引导有关各方行为,具有内生化的治理功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双边平台,而全球数字贸易平台是多边平台,更容易精准匹配更多样的数字化工具和手段。
其次,电子商务倚重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高效交换,数字贸易倚重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实现精准交换。大数据技术能够收集散落在供应链各环节的离散数据,减少双方交易成本。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开拓针对大数据的应用途径,包括智能客服、智能定价和智能制造等。云计算技术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处理大数据,并对供应链环节的网络服务进行动态优化。
再次,相较于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贸易标的还包括日益丰富的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无论是电子商务阶段,还是数字贸易阶段,通过平台买卖的实体货物都占比较大;在从电子商务蜕变为数字贸易过程中,数字服务贸易占比逐渐上升。与电子商务相比,数字贸易对消费者行为更加重视,服务于传统制造业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通过消费端大数据累积与应用,积极反映消费者偏好。
最后,电子商务对应的是消费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数字贸易对应的是产业互联网抑或工业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其中,产业互联网反映的是平台数字化的商业路径,工业互联网反映的是平台数字化的技术路径。
顺应数字贸易融合发展潮流
从宽口径理解数字贸易的优势之一是符合数字贸易融合发展潮流。贸易数字化与数字化贸易不可割裂,其融合发展是历史趋势。数字贸易时代,数字化产品与服务逐渐成为重要消费品,但传统实体货物仍是数字贸易的核心标的,贸易数字化与数字化贸易不可割裂。
一方面,贸易数字化可以为数字化贸易提供更多服务对象,同时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考虑到数字化平台对实体货物贸易成本的大幅度降低,越来越多的中小制造业企业和个人买家卖家在未来会成为数字化贸易的服务对象。在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逐步向数字贸易、全球数字贸易蜕变的过程中,数字化贸易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
另一方面,数字化贸易可以显著提升贸易数字化的精准程度。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可以基于消费端累积的大数据,利用云计算技术对消费者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实现数字贸易买卖双方需求的精准匹配。
不仅如此,贸易数字化与数字化贸易融合发展可以催生社交电商、直播购物等新兴业态。以直播带货为例,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直播带货逐渐兴起,电商主播通过线上产品展出、试用、宣传等服务方式带动观看直播消费者的购物需求。
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
从宽口径理解数字贸易的优势之二是便于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国际组织或协定有关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大多是从宽口径切入的。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部长级会议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贸易最早的表述。在之后的多哈回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协定(USMCA)谈判中,也都沿用此定义。
从窄口径切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容易被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所主导,且各国之间分歧较为严重,难以达成共识。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高度服务化的国家,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是数字服务贸易。而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是依托数字化平台的跨境货物贸易,应将数字贸易中的货物贸易便利化相关规则视为重点。
从宽口径切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契合我国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经济治理理念,能够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第二,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贸易畅通目标的实现,保持我国对外政策的连续性。“数字丝绸之路”为货物贸易提供更宽广平台,铁路等基础设施为货物贸易提供更便利条件,两者紧密结合的关键是将依托数字化平台进行的货物贸易纳入数字贸易统计范畴。第三,有利于推广电子商务治理的中国经验,形成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随着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大量关于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治理的政策文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电子商务治理经验。而从窄口径切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忽视了南北之间数字鸿沟的客观存在,会将广大发展中国家边缘化,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南北失衡。
提升制造业转型国际竞争力
从宽口径理解数字贸易的优势之三是提升制造业智能化转型的国际竞争力。世界范围内特别是美国、欧盟和中国都在推动制造业的智能化转型。2009年美国发布《重振美国制造业框架》,德国、日本紧随其后,分别在2013年推出“工业4.0战略”、2015年提出《机器人新战略》。我国2015年的《中国制造2025》明确了“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
从窄口径理解数字贸易,有可能会过度强调服务贸易,重蹈欧美国家经济过度服务化和制造业空心化的覆辙。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去工业化”浪潮,制造业对GDP的贡献率大幅降低,从1960年的25.4%降至2017年的11.2%。数字贸易本质上是服务于传统三大产业的,如果从窄口径理解数字贸易,整个社会过于追求数字服务贸易,会丧失传统制造业转型的历史契机。
从宽口径理解数字贸易,可以将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累积的大数据,应用和服务于我国制造业的智能化转型,提高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数字贸易能够利用数字技术降低企业获取消费端数据的成本,使更多企业能够通过平台累积消费端大数据,并将其与制造业生产端的设计、研发、制造、管理等环节结合,实现生产端的精准分析和快速响应。